1.违法建筑拆迁20年,国家是否有补偿。   1.违章建筑已被拆除20年,国家没有补偿。违章建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决定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免费强制拆除。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识别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非法强拆应承担哪些责任。   1.被拆迁人受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对被拆迁人财产造成损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私人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以侮辱、诽谤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拆迁人采取停水、停气等手段干扰居民正常生活,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七条的规定,损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6.拆迁人损坏被拆迁人财产或者造成被拆迁人身体伤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支持的人必要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