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补偿能否执行。
强制拆迁补偿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征收拆迁补偿。
二、有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生活所需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必需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用;
(三)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发明或者未发表的作品;
(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六)被执行人取得的奖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国际组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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