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共财产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一女子因酒后踹商场电梯门导致损坏,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监控视频显示,2月10日凌晨3时许,闵行区一商场内电梯门即将关闭,该女子飞奔而至,抬起脚对着电梯门就是一脚,随后又补了一脚,身边随行男子立即拉住她。之后电梯门打开,几人进入没过几秒,电梯无法运行,整部电梯内的5人换乘另一部电梯。 事后,商场支付了4000元维修费用修理电梯。该女子在莘光派出所时表示当时仅想开个玩笑,但她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电梯的损坏,更有可能会威胁到人员安全。 那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呢?事实上,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处罚,要看损坏的程度,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等多种因素。 (1)客观上要有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损坏的财物必须是非己所有。 (2)行为损坏的对象必须是普通财物。如生产工具、房屋、器材设备、生活用品等,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应当是比较小。如果造成的损失严重,影响巨大,已经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其动机可能是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