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司法解释》全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全文共九条,自2013年4月27日开始施行,是对《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如何理解与适用出台的配套司法解释。同时,于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废止。 该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解释 其中,“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3万至1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0万至50万以上。 另外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规定数额的幅度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如海南省确定的标准分别为“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5千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25万元为起点。 (二)对敲诈勒索罪入刑标准、量刑标准的解释 敲诈勒索罪虽然为财产类犯罪,但是在财产数额未达到入刑标准或其他量刑标准时,具有相应情节的也可以视为达到入刑标准、相应量刑标准,主要分为: 1.以入刑数额标准的50%确定,或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的80%,同时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即可认为达到入刑标准、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具有多次敲诈勒索的情节,及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达到入刑标准。 3.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达到敲诈勒索罪入刑标准,但可以不起诉、免除刑事处罚的解释 对于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依法应当起诉、追究刑事处罚的敲诈勒索犯罪,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并具有法定情节的,可以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起诉,法院在审理时可以判决免除刑事惩罚,主要为: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如未遂、中止犯等。 (四)对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从宽处理的解释 (1)一般如果是勒索敲诈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使是认定为犯罪的,也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2)如果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使是构成犯罪的,也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五)对敲诈勒索行为判处财产刑的解释 凡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2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获得财物的,也应当在2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