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既遂范畴 (1)我国刑法将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民权一章,可见罪名所保护的主要法益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其次是财产权。诱拐行为是对公民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以实现既遂和未遂为标准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要求。 (2)第二,从法律条文中严格分析,绑架罪的客观性行为属于单一行为,也就是,只要行为人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即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在绑架过程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对受害人的人身进行有效控制,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绑架他人后是否实施敲诈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则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而对于是否敲诈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满足,更是对本罪既遂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