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且也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但在此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尚无法见到侦查机关的卷宗材料。辩护律师只能依法行使相应的辩护工作职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职能,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予以保障。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能有以下4点: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了解罪名是行使辩护权的第一步,从有关拘留文书中就可以看到。但是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如何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提出律师意见,往往是针对有关几种特殊的情况。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是律师的专属工作权利。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包括对有关涉案事实的定性、量刑;有关程序的合法性,对有关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包括在初次提出之后,再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等。 《国杰律师说》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由于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在案发之后,及时地委托自己信任的律师介入案件的辩护,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在此过程中,律师只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像外国电影一样“律师人一到,马上就放人”。在目前的情况下,随着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全覆盖以及认罪认罚程序的推进,每一个刑事案件都会有律师的身影,这也是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