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诉讼活动中,有些当事人并不熟识和了解在法律上作为代理人的资格和委托程序,很多时候只从自己对于道德的认识,狭隘的认识代理人的地位。尤其在基层的工作实践中,对于代理人的认识常常存在困惑。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它有几个明显的特征:首先,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其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其次,诉讼代理人必须在法律或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再次,诉讼代理人必须有参与诉讼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最后,诉讼代理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能代理一方进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利。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开来看。 何为法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并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均对监护人的认定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第一,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二,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失去监护权。 何为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类人有几个突出的特征:首先,代理权是基于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其次,代理权限、范围和事项均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最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要有相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直接依据,只有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才能进入诉讼活动中。授权权限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其主要针对诉讼中的非重大事项,比如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法庭辩论等程序性事项进行代理,不涉及实体权利;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其通常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或实体利益,比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而为具体写明授权事项的,均视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当事人诉请,不得代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在司法实践中,委托诉讼代理权会因下列情形而消失:第一,诉讼终结;第二,当事人解除委托;第三,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或诉讼代理任务完成;第四,委托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希望通过法律一角这种形式,将法律一点一滴的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去,走好法治宣传每一步。 (旬邑法院 宇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