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和小欧1999年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2005年3月,经小欧同意,张与三位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四位合伙人各出资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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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2007年张和小欧出现了感情危机,那是他们婚姻的7年之痒期。
他们最终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电归女方,其他财产归男方;离婚前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至26岁,以1000元计。
此外,张另立书面证据:“我暂欠小欧10万,2008年5月前还清。”随后,他们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转眼两年过去了,张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兴隆。一人愿意出资100万元购买张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转让股份。
小欧得知此事后,以离婚财产协议有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张,要求确认张的股份转让收入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给予新的
张认为,当初她答应再给小欧10万,是股权本金的处理,所以现在只能给她10万,她无权向要求股本增值。
小欧是否有权分割张某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
婚姻法专家点评:
如果对方声称有欺诈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小鸥无权获得分割股权转让基金100万元。
首先,《分割离婚财产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签订协议时,小欧知道丈夫在公司投资了10万元,但并未对此事实提出异议。如果小欧认为丈夫隐瞒投资,必须证明。
其次,张声称再给小欧10万是股权本金的处理,而小奥拉否认一定有令人信服的论据。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规定“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财产”应包括张在公司投入的10万元股本。
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双方均已办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存在遗漏,也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问题。
离婚之后收益 对方不能分割
由于双方已经办理了股权投资,离婚两年后,张转让股权取得100万元,这是离婚后取得的增值,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离婚财产协议,张只需支付小欧10万元。
本案中,如果小欧有证据证明其丈夫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投资人民币10万元,且该金额在《分割离婚财产协议》中未提及,则小欧可以在离婚后再次对分割提起诉讼。这时,如果张灿不能证明100万是离婚后的财产增值,小欧可以向分割索要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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