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是否适用《合同法》第186条“任意撤销权规则”?离婚协议的目的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均与解除身份关系有关,故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离婚协议的订立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协议及其赠与条款就不允许任意撤销。 推荐阅读: 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范本2011 有学者认为,男人把自己的个人财产送给女人,不是礼物,可以看作是对她的一种帮助和经济补偿。 笔者主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几种情形是: 1.离婚后,女方抚养子女的,按照《婚姻法》第37条,男方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如果男方愿意用婚前个人财产抵交抚养费,女方同意,这种行为不属于赠与。 2.如果该男子与其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46条,无辜妇女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协商离婚,男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处分给女方以承担此类损害赔偿责任,此行为不属于赠与。 3.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为了帮助女方,男方婚前处分个人财产帮助女方,是法定义务,不应该是赠与。 4.男方处分婚前个人财产给女方,纯粹是为了表示感谢或者其他正当动机,而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清偿之前的债务,是一种赠与。因为礼物的本质是“不考虑”。 其次,男方处理个人财产给女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 《合同法》 呢?有学者对此表示否定。 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和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 事实上,《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并不否认离婚协议受合同法管辖。婚姻确实是身份关系,不能用合同法来规范。但婚姻关系领域也有一些涉及财产分配的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目前大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无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但应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只有在这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3]因此,如果男方处分个人财产给女方的行为确实是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第三,如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财产的条款确是赠与,能否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儿童保育条款都是由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引起的。因此,上诉人以离婚原因为由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赠与。这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是一种允诺协议。当双方的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而实际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时,应视为上诉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其赠与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目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出于特定目的而赠与的礼物。如果达不到目的,礼物可以退回。离婚协议中,男方给予女方的个人财产,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这种赠与行为是否道德,不能一概而论。虽然离婚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但不能断定离婚协议中的所有赠与都是道德的、不可撤销的。因为,在婚姻家庭领域,还是有简单的赠与行为,并没有因为双方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男方作为赠与人撤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限制。该条规定,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出尔反尔,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欺诈、胁迫的,不得允许双方变更或解除。因此,法院审理只是为了审理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具体情况,而不是为了进行新分割 这个我不敢苟同。文中提到的“分割of property”是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包括个人财产。因此,如果男方将个人财产交给女方并悔过,则不适用第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