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男子沈某通过某交友软件结识了失足女小娟,两人以900元的价格达成了交易协议,之后两人相约在某酒店见了面,并发生了关系。
事后,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便相继离开了酒店。几天过后,小娟在另一家酒店从事非法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通过调取小娟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警方顺藤摸瓜查到了沈某,随后便将其传唤到案。面对警方的问讯,在证据面前,沈某如实承认了自己嫖娼的事实。
随后,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沈某表示认罪认罚。
不过,由于沈某被处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此,按照有关规定,警方必须通知沈某的家属,这是警方办案的法定程序。
而沈某在听到警方的决定后,顿时便慌了手脚,他不解问道,为什么要通知家属?他认为此举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希望警方能够对他的嫖娼行为予以保密。
对此,有律师认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由于卖淫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嫖娼被抓后,警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会依法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这既是警方办案的法定程序,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被处罚人家属的知情权。
那么,肯定会有人问了,嫖娼被抓后通知其家属,难道不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吗?对此,有律师认为,嫖娼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嫖娼行为并不在保护之列。
对此,有律师认为:
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俗称“前科”。
因此,留下案底的,通常是那些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而嫖娼虽然属于违法行为,可是一般来讲,它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嫖娼受到的是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会有治安处罚档案,但是不会留下案底,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对此,有律师认为:
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
3、70周岁以上的老人。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时效一般为6个月。6个月之后,即使被发现,但是已经过了追诉期,便不会再受到处罚。
嫖娼行为由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诉时效也为6个月,因此,嫖娼6个月后才被发现,是不会被处罚的。
其实,一般来说,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不构成犯罪。不过,以下3种情形除外:
1、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即使对方出于自愿,也构成了犯罪,涉嫌强奸罪;
2、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依然嫖娼的,也构成了犯罪,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3、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女方处于发病状态时,那么,即使对方属于自愿,也构成了犯罪,涉嫌强奸罪。
最后,对于本案以及本文中的观点,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声明:本站为个人程序内部测试网站,所有的文章均为测试,不对外运营,如文章内容不小心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发邮箱投诉 wplhsf@163.com 收到后立马删除!
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