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人贩子就不要判死刑了,给他个无期徒刑,让他在后半生也感受一下失去亲人的心情,你怎么看# 有人说人贩子就不要判死刑了,给他个无期徒刑,让他在后半生也感受一下失去亲人的心情。 说这句话的人在心态上应该是处于义愤的,但从法制层面上确实个地地道道的法盲,而从法制思想上还停留在“同态复仇”的基础上,但这样的义愤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诚然,人贩子是最可恶的罪犯之一,以同类为贩卖对象,自身的道德底线已经跌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甚至可以说:人贩子在从业的那一天起,自身就已经堕落到“非人类”的地步了。 而我个人也是极力赞同对买卖人口犯罪进行专项立法,严厉打击的。 也就是说,不仅仅要严厉打击人贩子,同时也要对买方进行打击,从而重创整个买卖市场,并且要对受害者施以心理辅导、重新就业培训,对已生子女进行妥善安置等。 以上所有的内容都应该囊括进这部新的立法中。 而仅仅要给人贩子判死刑或者判无期,其实都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 所以,我个人建议,应该以现行《刑法》中的买卖人口犯罪为基础,以其他相关法律法条为补充,对“买卖人口”行为进行专项立法。 立法的内容应该包括: 1、对于“人贩子”的处罚,最高可至死刑。 2、对于买方的处罚,应数罪并罚:包括买卖人口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最高也可判死刑。并且剥夺在“人口买卖”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3、对受害人进行后续的心理辅导、再就业培训、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回访等。 4、对“人口买卖”期间生育的子女进行妥善安置和心理疏导教育。 5、在立法的时间和空间溯及力应该采用“属人”和“属地”的综合标准;对于人口买卖0容忍,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主力打击国内,同时兼顾国际人口买卖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立法本意既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出气”;而是“保护”,保护每一个人生而为人的尊严。惩罚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 我是十三哥,谢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