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2年7月30日12时12分,永昌县公安局接到本县居民毛某报警称:其子毛某某(男,21岁)于7月29日13时许外出失联,请求帮助寻找。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查找及相关工作。8月1日凌晨1时许,获取失联人员疑似被侵害的相关线索后,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开展侦查工作,当日将郭某某(男,14岁)等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经查,受害人毛某某经同学介绍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女友相识后,郭某某对受害人跟踪其女友不满产生报复念头,遂纠集吴某等8人(均系未成年人)于7月29日至30日多次对毛某某进行殴打致其昏迷后掩埋,犯罪嫌疑人对殴打受害人的部分过程拍摄了视频。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永昌县城关镇一山坡处找到毛某某被掩埋的尸体。目前,我局已依法对8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未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完全,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没有完全清醒认识,因此,这个年龄段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不计后果,对他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我国刑法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八种严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也在不断加强,一些虽然未满14周岁却接近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多发频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增大,尤其一些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杀人案频频发生。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了修正,降低了几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是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中,虽然实施犯罪的8人均为未成年人,但均可能涉嫌犯罪,那么,本案中,如何对案件定性呢?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展开讨论,敬请指导和指正。 8名未成年人基于教训(或伤害)的故意对男子实施殴打致昏迷,却因后来的掩埋导致男子死亡 这种情况下,8名未成年人将男子殴打致昏迷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男子轻伤以上结果的,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具体区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进而确定主从犯,以准确适用刑罚。 将一个处于昏迷状态的人掩埋,有导致他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且本案已因掩埋导致男子导致男子死亡,这样的行为应评价为杀人行为,且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因此,将男子掩埋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对以上两个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本案中,不能将男子的死亡结果归属于前面的伤害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且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形。 8名未成年人基于杀人的故意对男子实施殴打致昏迷,却因后面的“埋尸”行为导致男子死亡 这种情形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之一:事前故意。 刑法中的错误是故意的认定内容,当发生错误的情况下,是否还成立犯罪故意的问题。事前故意是因果关系错误情形之一,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施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行为人追求的结果的发生。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本案中,8名未成年人基于杀人的故意对男子实施殴打致昏迷,却因后面的“埋尸”行为导致男子死亡,虽然第一个殴打行为没有导致男子死亡,又实施了第二个“埋尸”行为,正是后面这个行为导致了男子的死亡,因此,本案中,8名未成年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不能认为8名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8名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为共同犯罪,应区分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从而确定主从犯,准确适用刑罚;同时,如果8名未成年人均已满14周岁,直接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则应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