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绝大多数夫妻都实行财产共有制,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分你我,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但《借款协议》的前提是一方将其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而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就使得“夫妻之间的借贷”显得有些生疏而冷漠。那么,夫妻之间到底能否成立借贷关系呢?如果成立,又该如何向配偶主张权利呢? 纵观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法律上从未将夫妻间的婚内借贷排除在外,只因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存在,以夫妻为主体的借贷关系,时常会受到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质疑,有时甚至被否定。其实,关于夫妻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法律上早有相关规定,先来看一下法条原文。 这里提到了夫妻之间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的情形。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一方个人事务,双方约定将此作为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的,可以按照借款处理。但这里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夫妻间婚内借款的本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其中一半本来就属于借款方财产,那么,还款时应当偿还全部?还是只需偿还一半的借款呢?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审和二审法院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解释。一审法院认为,既然约定了借款,就应当偿还全部;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为借款人的财产,只需偿还一半即可。 根据笔者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大多数法院主流观点与本案二审法院保持一致。即,若借款本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方偿还时,可以扣除本应属于其所有的那部分,只需偿还借款的一半。相反,若借款方有证据表明借款资金为其个人财产,就可以按照一般的民间借贷处理,要求偿还全部的借款。 可见,对于偿还金额的多少,举证责任更多在于出借方,若想要回全部,就需要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为个人财产。否则,法院会默认款项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只能拿回一半。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较长的夫妻而言,资金上或许早已发生混同,此时想证明财产的属性,确实比较困难。因此,当借款来源模糊不清,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时,最好提前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资金的来源,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借贷总归是借贷关系,想要成立就必须满足借贷的前提条件,即,有借贷事实的存在。由于夫妻关系有别于其他借贷主体,夫妻之间可能日常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的资金往来并不能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只能改变实际控制的状态。 因此,婚内借贷中,除了需要提供转账凭证之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出借事实的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只有满足了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讨论如何偿还的问题。 总得来说,由于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间的婚内借贷,审查要求更为严格,必须有明确证据表明夫妻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有借款事实的发生,才能成立借贷关系。不仅如此,当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又因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存在,需要再进一步区分出借款项中的共同财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