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某一条款可以单独撤销吗?本质上,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符合双方的意愿。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的意志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承认。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乔、王双方自愿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没有违法,不应该撤销。 推荐阅读: 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范本2011 【案情】 2009年,原告乔与被告王在民政局自愿同意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女方乔放弃共同财产,女儿由抚养。由于乔没有收入来源,每月支付女方乔的生活费1000元,直至乔再婚离婚后,王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乔生活费的约定。乔起诉王,要求他遵守诺言。王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另行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理由是明显不公平,而乔与他人同居却不办理结婚手续,所以王应不按约定付款。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至女方再婚,约定时间不确定,客观上造成了女方只与他人同居而不办理结婚手续,男方仍支付生活费的不公平现象,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符合双方的意愿。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的意志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承认。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乔、王双方自愿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没有违法,不应该撤销。 2.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是基于对双方身份关系的处理,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密切相关。离婚协议通常是指一方同意另一方的某种要求后,另一方同意离婚。但是,婚姻关系一旦有效解除,没有法定程序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忽视离婚协议条款与身份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很容易造成一方身份权益缺乏保护。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乔主张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女儿抚养权后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同意支付乔的生活费。因此,在离婚协议其他条款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中支付乔生活费的内容是不公平的。 3.民法重视如何鼓励行为人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倾向于纵容人的行为。所以民法应该是对行为人的最低约束而不是严格约束,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原则下,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宽泛的处分。王自愿承担乔每月生活费1000元,直至再婚。虽然约定时间不确定,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王在作出义务承诺时,应当预见到约定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从维护协议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社会角度来看,王仍应按照其自愿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