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更多的人关心拆迁实用面积的补偿政策。拆迁范围内的庭院和空地是否也应该补偿?法律有明确规定吗?   基本情况:   王某有一栋祖传民宅,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充公。政策实施后,该财产被发回王某。房子总共有两层,每层116平方米,房子前面有128平方米,房子后面有83平方米全。   2003年12月,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请专业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只对房屋进行评估,不对空地进行评估。拆迁人也不同意对空地进行补偿,双方也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随后向某市城市拆迁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办公室裁定对庭院和空地不予补偿。被拆迁人王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拆迁空地院落如何补偿(农村拆迁宅基地空地赔偿标准)   本案的重点是拆迁范围内的庭院、空地是否也应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   (二)为实施旧城改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情况;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补偿拆迁范围内的庭院和空地,但明确指出需要补偿。   因此,对被拆迁人合法使用的院落进行补偿,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有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首先,对于合法使用的庭院,被拆迁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有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   其次,在拆迁过程中,不能简单地认为被拆迁人对庭院、空地不享有所有权,不予赔偿。因此,在处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时,不要将两者捆绑在一起,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错觉。   此外,如果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如果有损失,就应该有赔偿。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赋予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为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和救济。如果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应予赔偿。你说得对吗?   在实践中,许多人可能会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拆迁方似乎说得合理,但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   (二)为实施旧城改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情况;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