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立遗嘱和代立遗嘱的区别是怎样的? 自立遗嘱通常是不需要任何见证人,而代立遗嘱通常都需要有见证人。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2、代书遗嘱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二、如何制作录音遗嘱?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遗嘱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录音遗嘱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 录音遗嘱具有简单易行、灵活机动的特点,比起其他遗嘱形式,能更直观地记载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但是,录音遗嘱也容易被篡改、删节,所以,法律对录音遗嘱的要件和制作程序都作了严格规定。 录音遗嘱成立的要件是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不能成立。 制作录音遗嘱的程序一般为:录音开始后,遗嘱人、见证人分别说明自己的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等。 因此如果是要自立遗嘱,那么只要当事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可以定义的,并且不需要找任何人进行见证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当事人想要请别人代立遗嘱,首先见证人就需要两个以上,而且这个见证人一定是要合乎规范,不能够适合自己的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且必须都是正常的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