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怎么处理 1、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检察院按以下情形: (1)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2)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写法 (一)首部的写法 (二)正文的写法 1、案件事实 这一部分要写明经检察院审查查明的案件的真实情况。注意一定围绕着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和特征来叙述,着重写明据以决定不起诉的事实,使所叙述事实与处理结果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应针对不同案情,突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写法。 2、证据 不起诉决定书也要把证据收集充分,不能因为不起诉了就不写证据或写得不确实不充分。如果不起诉决定是以被告人无罪为前提的,那么就应在叙述被告人无罪事实的同时,列举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如果所列举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就不能说明被告人无罪。因此,证据这一部分不是可有可无,而一定要写好。 3、理由及法律适用 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及法律适用。应当通过对被告人行为事实的高度概括,说明其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在法律上的意义,再引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最后引用《刑事诉讼法》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检察院。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