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魏某有一儿一女。女儿长大后到了隔壁村,儿子结婚后也很快与父母分家了。魏某夫妇二人单独生活倒也过得不错,后人好二人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便与其儿女商量,想与儿女生活在一起。魏某的儿媳认为,与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会有很多的不方便,于是拒绝与魏某夫妇生活在一起。魏某儿子是村里有名的“妻管严”。而自己本身也不愿意照顾魏某夫妇。 魏某的女儿比较孝顺,主动承担起照顾魏某夫妇的担子,将魏某夫妇接到自己家照顾。之后魏某夫妇一直与女儿、女婿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间,魏某的儿子一直未出现过,甚至连赡养费都没有给他们。魏某夫妇伤心至极,于是在生前立下遗嘱,决定将魏某夫妇名下的一套房产全部由女儿、女婿继承,与儿子无关。魏某夫妇去世后,魏某女儿拿着遗嘱给弟弟看,弟弟认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方式,应该采用法定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不能优于法定继承。那么魏某儿子的说法正确吗?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 其中,法定继承是法律上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等。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留有的遗嘱继承遗产的方式。遗嘱继承体现着民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遗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自主处分。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之所以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被继承人对自己的财产等方面的合法处分权,确保被继承人可按照自己的心愿处分自己的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魏某儿子的说法是错误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方式。如果魏某夫妇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话,该份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继承人必须按照遗嘱规定的内容处理和继承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