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出了离婚,男方为维系感情,将其婚前房产加上了女方名字,但加名后不到一个月女方又起诉离婚。
男方认为此前赠与系维系婚姻关系作出,是附条件的赠与,要求撤销该赠与。
女方主张,男方赠与行为系他个人自愿为之,自己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婚姻生活中男方的各种行为致使自己不想再维持这份婚姻关系。
1、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原有婚前个人财产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楼房,房屋权利人为原告单独所有。
2020年3月18日,原、被告共同到不动产部门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权利人为被告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x3、权利人为原告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4号,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原告主张,2020年1月份,被告提出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问被告离婚原因,被告讲其没有安全感,原告问怎样才能有安全感,被告主张如果把涉案房屋产权证加上被告的名字才能有安全感,因为原告从事海员工作,长年在外不能回家,收入高且所挣得钱全部都交给被告,被告是再婚家住外地,家庭条件困难,且原告很爱被告,为了家庭的完整才将房屋赠与给被告,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获得赠与房屋相隔不到一个月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以造成了赠与的附条件消失,故要求法院撤销对被告房屋的赠与。
原告还怀疑被告有外遇,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有婚内出轨行为,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2、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3月18日原告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座落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不动产权证变更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应当视为原告将上述房屋赠与给被告与原告共同共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赠与时附被告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及其他义务,现原告要求撤销对被告上述房屋的赠与于法无据,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判决:驳回原告崔某要求撤销对被告胡某鲁(2020)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的赠与。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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