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生育女职工应当享受较长时间的产假,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每天有1个小时哺乳时间。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对处于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并执行法定的“续延期”,即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然而,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女职工在认识上的偏差,双方经常在休产假是否需要审批、产假或哺乳期可否因特殊情形提前开始或结束等问题上产生纠纷。对此,以下案例作出了详细的法理分析。 【案例】 女职工哺乳期内离职应否给付经济补偿? 武某于2021年9月8日生育一子并进入产假期。2个月后,公司向她快递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该通知载明:“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11月10日到期,届时公司不再与你续签。由于你尚在哺乳期,故劳动合同依法顺延至2022年9月8日哺乳期结束。” 2022年5月18日,武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母乳,加之找到了新单位,于是就向公司口头提出提前终止哺乳期,办理退工手续,结算经济补偿金。可是,公司不同意并对她表示:“你若坚持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递交书面申请,这样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因不知道公司的做法和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武某对下一步该怎么做还在犹豫。 【点评】 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并无不当。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期为1年,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婴儿满1周岁止,该期限不以喂养方式、个人身体原因是否具备哺乳条件而发生变化。所以,武某口头要求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当然不能答应。否则,公司就要承担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须支付赔偿金的后果。 当然,法定“续延期”对女职工来说则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以申请离职。本案中,公司为了避免因口说无凭而承担不利后果,让武某递交书面离职申请,自然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武某在哺乳期内主动离职,公司是不用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