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后受让人能否参加诉讼
1、可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受让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如下:
(1)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二、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代替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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