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的组成的部分。一般的企业在面临破产解散的时候都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个人独资的企业也不例外,也是需要进行清偿的。在此篇中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情况来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的经营中广泛存在。个人独资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的中国家,个人独资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的方式。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特别强调,由于独资的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出现,个人独资的企业因债权债务涉诉的现象比较多见。因此确立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十分地重要。要么把个人独资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要么把它归纳法人。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从立法渊源而言,个人独资的企业有权作为独立经济组织的存在除了有宪法的支撑外,现又有个人独资的企业法的直接支持。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特别强调随着该法的颁行,由公司法、合伙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的企业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相对完整的商事主体立法的体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的企业不适用独资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的企业法。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对于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登记主管的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故此表示,独资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的企业有最低注册的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的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进行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的机关结清有关税务的事宜。企业的清算的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的所得,由投资者依法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清算所得,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这是全部的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的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清算的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事务。企业的管理人应代之为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之内书面来通知债权人,无法进行通知的,应当予以相关的公告。在清算的期间,个人独资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的活动。在清偿债务的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的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相关的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了犯罪的,追究其刑事的责任。 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来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不像公司、合伙的企业那样,清算也要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进行清算。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清算人由全体的合伙人来担任。未能由全体的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的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的企业解散之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的合伙人。 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一项权利的规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的考虑,不想让投资人自行清算,这种要求也是应当的。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本条未作规定。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没有区分个人独资的企业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于个人独资的企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不像公司法那样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来进行清算。因为一般来讲,对于这两种的清算方式,也没有规定在什么的条件下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来进行清算。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情况及清算条件”相关方面的解读,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企业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也不同于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公司,而是介乎于个体的工商户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商事主体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