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问: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 答:关于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原审原告不能撤回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二审期间,一审程序已经终结。二审是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二审期间只能撤回上诉,不能撤回起诉。如果当事人要终结诉讼程序,可以调解。 另一种观点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 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审原告可以撤回起诉,但是需具备相应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原审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基于多种原因,但主要原因是预见到其可能败诉,才撤回起诉。为了防止原审原告滥用处分权,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于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原审原告才可以撤回起诉。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撤回起诉后原审原告对同一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没有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在上诉时是否可以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答案是否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 7 日内预交。”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此,已经交纳过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综上可见,如果案件经重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则应当再次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产生误解,是因为2007年4月1日以前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废止)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该注意的是,自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不再适用,已经交纳过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退还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经重审后,当事人不服判决而再次上诉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重新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