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他们”进来 就更安全吗 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问题,不是第一天摆在这里了。经年累月下来,即便是自21世纪起算,这一群体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他们似乎成了一个个难点。 同为被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重返社会的刑释人员,除了被统计出的“文化程度偏低、家庭关系紧张、物欲较强、就业积极性差”等共性外,个体差异很大。治安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的刑释人员在矫正和预防再犯罪的方向上必然不尽相同。对这些人的妥善安置,是亟待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为什么要为这些“做过坏事”的人探索回归社会的出路?抛开我国监狱法对刑释人员的平权规定以及人文关怀不谈,截止到2006年,全国监狱在押犯为156万人,其中曾被判刑者的比重为14.8%,这组数据中无疑包括了再犯罪的刑释人员。 也就是说,当那些刑释人员在“岔路口”顾盼之时,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疏导,他们当中的一小部分人的选择,可能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 所以说,应当把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保障,看作是整个社会安全保障机制的一部分。 鉴于刑释人员个体间存在巨大差异,对他们的安置可以考虑从多方面入手,促成相对行之有效的再就业机制。 从司法角度来讲,一方面我国的监狱法明确规定了“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却又对刑释人员设置了“禁入门槛”。刑释人员不得担任公务员,不得在公检法机构任职,经济犯罪的刑释人员在五年内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或民营企业的高管。不谈法条竞合的问题,刑释人员本就属于司法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档案和户口有特殊记录,需要定期汇报和接受走访,再加上这种自立法上的“排除”,如果从一种“态度”或“立场”上看的话,多少容易引起某种“指导性”误读。 不管是否真的存在误读,现实情况中,民营企业对刑释人员的接纳程度是很有限的。众所周知,很多企业在招聘中都会把“无犯罪记录”作为基本标准之一,而这些企业面对的市场用户,也经常会以是否聘用刑释人员来衡量一种服务的安全性,仅仅通过排除刑释人员参与就业的可能性,似乎不是真正的解决办法。就拿网约车举例,既有案例里通过网约车服务实施犯罪的从业人员中,确实有刑释人员,而更多的此前并无犯罪记录。历次事件引发的舆论探讨也表明,最大程度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发生的,是安全机制。换句话说,一套严谨的、高效的安全机制,才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倘若如此,社会企业是否可以考虑尽可能提高安全机制的标准,而适当降低用人招聘的门槛? 企业需要最大程度满足用户需求,用户对购买服务的安全性有需求,这无可厚非。无论接受哪种服务,“安全”都是最起码的标准,是刚性需求。刑释人员面对他们需要重新回归的社会时,很可能与社会存在天然的相互抵触。并不是说每一名守法公民都应该秉承普世价值,张开双臂热情地接纳他们。而是比起对个体或某一就业弱势群体预设立场,我们应当更关注行业的安全机制,并相信在一套相对完善的安全机制中,任何背景的从业人员,都不敢或很难触碰法律和纪律的高压线。 在司法与社会的“硬件”之外,刑释人员的心理与行为矫治,是这一切的前提。无论是我国的监狱法还是各部门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问题更多强调的是就业政策和落实保障,但对他们的心理培训和干预则没有具体办法。要知道,作为刑释人员个体,是否有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欲求,是决定性的。如果不能尽可能地完成对他们的心理疏导,使他们确立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观的话,是无法完成从刑释人员到社会人的转换的。从司法机构到社会机构,要更多地从刑释人员的心理入手,司法机构在他们被释放前就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他们认知社会情态,正视自身现状。而相应的社会机构应该在他们被释放后接手这种“过渡”,从个体入手,协助他们克服困难,建立良好的就业心态。事实上,这也是不少司法机构近年来正在尝试和探索的方式。 这是对刑释人员再就业安置的一种人文关怀,也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保障。 曾经有个任狱警的大学同学半开玩笑地对我说,刑释人员和一般人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一般人到了路口,会停下车,看着红绿灯等待。而刑释人员会寻摸这个路口有没有摄像头,然后再考虑后续怎么做。 我有点儿抬杠地对他说,我没有前科,开到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一样会看看有没有交通安全监控。 其实我想说的是,红灯人人有可能闯,有人是故意的,有人是没留心,有人身体状况特殊,有人是紧急情况迫不得已……但当一个人愿意老老实实地像其他守法公民一样在停车线内等待的时候,别急着把他撞出去就是了。 当然,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某些顽冥不化的穷凶极恶之徒,制度不会让他们有重见天日、再次危害社会的机会。(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