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设备公司与B商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机器设备出售与B公司,付款方式为3-6-1方式,即签订合同后先付30%,发货后付60%,剩余10%货款作为质保金,收货后一年内支付。 一年后,B公司一直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A公司经朋友处了解到,B公司已经涉及多起诉讼事宜,如果直接起诉B公司,可能胜诉也无法拿到货款,于是A公司打算起诉B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张某,请问:A公司的诉讼策略是否可行? 一、有限公司的法律性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合同当中,双方均是以独立的法人进行的合作,所以,通常情况下,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企业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由其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二、目前找不到要求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没有法律规定在公司无法偿还对外欠款的情况下,应当由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债务。如上所述,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非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公司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除非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对债务进行了担保。 三、出现公司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况应当怎么办? 首先,我们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做好前期调查,如果可能,最好由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如果出现债务方可能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形,也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债务追讨,因为企业无法偿还欠款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会影响法定代表人的日常生活,对法定代表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压力,会促使企业尽快想办法还清欠款。而如果不起诉,可能就丧失了法律对债权人的一种救济方式。 最后,调查股东是认缴出资还是实缴出资。如果股东是认缴出资,在股东未缴清出资款的情况下,其仍有继续缴纳出资款的义务。但由于股东认缴出资时,有的期限很长,10年,20年都有可能,所以,并不一定百分百赶上股东正好出资到期。目前公司法正在修订中,新的公司法草案已经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的规定,即在公司欠款无法还清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款视为加速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立即缴纳出资款的义务。 四、新修订的公司法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偿还公司债务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如果股东是认缴出资,当公司欠款无法偿还时,可以采取加速到期的方式,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法草案第四十八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非常有利于解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