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在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协议,很可能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极大的损失,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即便明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也不知如何获得相应的证据以便维护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劳动者违法了竞业限制义务?   网友咨询:   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劳动者违法了竞业限制义务?   湖北唐律咨询有限公司王远洋律师解答:   以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5. 离职员工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6.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的名片、工作证、胸牌、入职表等;   7.新单位对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离职员工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离职员工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可以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询档案;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离职员工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10.EMS邮寄信件给离职员工的新单位地址,离职员工亲自签收EMS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新单位上班。   湖北唐律咨询有限公司王远洋律师普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湖北唐律咨询有限公司王远洋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前提是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具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尽管有如此规定,由于法条本身的界定比较宽泛,用人单位还需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决定与哪些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此过程中既要考虑到不因竞业限制人员范围过窄导致保密信息被不当泄露,又要考虑不因其范围过大使公司支付不必要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除人员范围之外,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还包括竞业禁止的地域和期限。一般企业对于竞业限制期不超过两年的规定已经比较熟悉,地域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默认为全国范围,这一点对企业并无不利,无需格外注意。但需提醒的是,如果企业在协议中有对于竞争公司大致范围乃至典型竞争对手的列举,会对员工实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后的证明提供很大帮助。 王远洋,资深婚姻法律顾问,作家,笔名王望舒,代表作《铜镜子》等。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公司法实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