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劳动合同 (二)如没有劳动合同,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3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三、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除了上述一、二条证据外,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一)因涉及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3.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的决定、通知。 4.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5.劳动者违章违纪的证明。 6.劳动者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8.劳动者必须遵守的服务期限规定。 9.其他证据。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3.出工人员名单。 4.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5.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6.其他证据。 (三)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3.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金的证据。 4.劳动者的工资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5.治疗情况及医疗费单据。 6.其他证据。 四、相关程序应提交的证据 (一)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其他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五、举证责任分配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由劳动者证明“用工之日”,即入职时间。 (2)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 (二)主张二倍工资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举证证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 (三)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 (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四)主张克扣、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 (2)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原因及依据。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与劳动者、工会的协商事实。 (五)加班工资 原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1)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2)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六)高温津贴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工作场所温度及高温津贴发放与否。 (七)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 (1)原则: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