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单位延迟发放工资,员工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员工李某于2019年4月25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当月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于次月25日发放。入职后,A公司一直按时发放工资。然而,2021年6月25日,李某却未如期收到工资。三天后,A公司通过公司部门微信群发布《工资延期发放通知》,载明“由于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本院工资推迟发放”。后A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发放了李某2021年5月份的工资。2021年7月21日,员工李某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同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A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金山法院。 A公司认为,员工李某主动提出辞职,并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在受疫情影响,经营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已告知全体员工会推迟发放工资,并非恶意拖欠,所有员工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额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辩称,对于工资延期发放,需要经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公司只发布过《工资延期发放通知》,但未经工会和职工代表同意,所以其因公司延迟发放工资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员工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自愿支付了员工李某经济补偿金。 工资发放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用人单位仅通过微信群发布了延发工资的通知,却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延期发放工资已经民主程序(即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也未举证证明其系受疫情影响而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延迟发放工资。因此,其行为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李某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第二,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不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通过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第三,固定离职原因,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 通讯员 孙洪雷 本报记者 屠瑜 来源: 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