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无论是劳动者需要辞职,还是用人单位需要辞退劳动者,双方都需要一个合法的程序去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否则劳动者可能无法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从而丢掉新工作,用人也可能因违法解除而支付较大数额的赔偿。笔者就此问题尝试为双方给出操作提示。 一、劳动者解除方式及程序 劳动者如果想要解除,劳动法的保护还是尚可,如下图即可: 特别几点: 1. 上面只是关于解除的一些方式、依据和程序,不同的方式所涉及的补偿、赔偿是不同的,篇幅问题,以后再论; 2. 辞职方式解除的,请不要出现任何“请批准”等沟通字样,否则该视为向用人单位的一种申请,而非通知,用人单位对这种有权拒绝。 3. 如果发生用人单位故意不同意离职,不配合办理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报酬等请先用自己的方式去尽量去沟通。实在不行,也尽早进行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 二、用人单位解除方式及程序 (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平心而论,用人单位有时候想辞退员工更多是行使自己管理权一种方式,但劳动法对辞退员工限制较大,其中赋予用人单位变通空间最大的无非是《劳动合同法》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但适用这一条款需要完成很多程序。 1.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39、43条 2. 解除程序(括号中需要取证)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保留会议记录)通过合理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均签字确认);新入职劳动者通过学习(学习记录或签署回执)“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 (2)劳动者发生规章制度中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保留证据),书面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员工违反该规章制度(员工签收或承认)。 (3)告知工会该员工的情况,要求工会提出意见(告知记录)。 (4)向员工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快递或当面签收)并将该通知抄送工会(签收)。 3. 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合理调岗”不服的操作程序 (1)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明确了员工应配合公司的合理条款(合理一般指工作内容、工资、工作地点并无太大变化,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也利用《劳动合同法》8条招聘的时告知。 (2)变更时需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记录),发送调岗通知书让劳动者签收。 (3)劳动者不愿意合理调岗的,保持通知发送后可以利用“规章制度”的调岗条款和旷工条款解除。 4. 没有建立工会的处理意见 该问题存在争议,一般认定可以不通知或者向上一级工会组织进行通知。(2016)浙01民终6281号案件的观点认为没有建立工会的可以不通知。 (二)其他解除方式及依据 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较为繁多,篇幅关系,具体方式和程序操作问题不一一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