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以下内容是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双方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概念解读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就已经 “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张某和李某双方结婚3年后,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离婚后一个月,张某从朋友口中得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于是,张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在婚姻期间说取得的公积金3.5万,法院经过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支付给原告。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和租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李某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公积金3.5万属于夫妻共共同财产,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取得这笔财产,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所以不能要求公积金一分为二,只能是要李某给予公积金一般相同价值的金额17500元(3.5万的一半)补偿张某。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决方法 8.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