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吴军华 在“电子证照”时代,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明确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只因经营范围是载明在营业执照上的网址中,就被否决投标资格,依据为“不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件“以经营范围否决投标资格”的事件于今年 6 月发生在福建省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今年5月20日,招标人——福州新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了117县道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工程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类型为“专业承包”。有着近20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经验和具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经营范围的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在看到该招标公告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合格有效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了包括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在内的相关材料给招标代理机构。 6月17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了“117 县道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南港大桥——广贤路)(施工) ”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被否决投标,废标的依据为“不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月20日,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对此事依法提出异议。6月24日,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收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关于对〈117 县道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南港大桥——广贤路)(施工) 项目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异议书〉的答复》,该答复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须具有合格有效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未能体现含园林绿化经营范围,且未将经有关平台查询后的企业公示信息中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结果作为投标文件附件提交。因此贵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据此作出否决贵公司投标的评审意见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同意并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6月26日,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依法向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提起投诉。8月3日,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收到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关于117 县道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南港大桥——广贤路)(施工) 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该投诉处理决定依然维持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驳回了投诉。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部门接受记者采访时,答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一致。 业内人士认为,“以经营范围否决投标资格”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无法体现营业执照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具体要求。其实,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问题,只要营业执照系由登记机关依法颁发并有效存续,则该营业执照即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当清楚现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采用“电子证照”登记形式,其中具体经营范围并不一定会在营业执照上以文字载明,而是在营业执照上的网址中载明,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未能明确要求提供有关具体内容的附件。 反映情况的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女职工认为,事实上我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是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核发的营业执照,属于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载明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的网址中。如评标委员会有疑问,我司可以作出说明,乃至可以要求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是核发营业执照的机构,其无权对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作出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表示,在被否决投标前,该公司没有收到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通知。 有法律人士认为,上述招标文件还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的管理规定。117县道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必须具备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最终以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由否决了该公司的投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虽然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营业范围,但评标委员会以 “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未能体现含园林绿化经营范围”为由否决该公司的投标,也违反了上述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 今年8月和9月,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又分别两次向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反映此事,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10月19日答复:“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无法体现营业执照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具体要求,该情形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评标标准中“不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种具体表现情形。 在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核发给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至2033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明文:“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投资人信息、年报信息和监管信息等请至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www.xiamencredit.gov.cn)查询。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评标委员会的评委只要输入网址即可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到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的 “经营范围”中载明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文字。 11月25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诉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诉讼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认为,此案关键点是如何认定投标人须具有合格有效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问题?而这主要涉及到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商事制度改革的进程状况。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重塑企业开办服务流程,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深化运用“电子证照”,大力推动“一网通办”“跨省通办”,通过证照信息共享,为各部门依法履职和协同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撑。从这个角度来讲,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未能体现含园林绿化经营范围,且未将经有关平台查询后的企业公示信息中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结果作为投标文件附件提交,从而认定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未免太苛刻了。 黄健雄表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生的“以经营范围否决投标资格”事件说明,要不断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一是继续将市场主体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共享到相关主管部门,推动落实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登记和许可审批之间的衔接,方便许可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推动实现便捷准入和准营;二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电子证照库。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将所有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这样就可以实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