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传统观念看来,立遗嘱是老年人群体的需求。但随着法律意识的加强和遗嘱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人意识到提前订立遗嘱的重要性,立遗嘱人群呈年轻化趋势,80后、90后甚至00后都开始立起了遗嘱,年轻人立遗嘱的人数逐年增加,且立遗嘱的需求更加的现实具体。 然而,一份法律上认可有效的遗嘱不是随便写写就可以用的,法律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规定,任何一个环节的瑕疵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的后果——遗产分割适用法定继承。遗产可能无法留给指定的人,遗嘱继承变成了法定继承,导致逝者的遗愿无法实现,与此同时,还可能会引起家庭内部的继承纠纷。 实践中遗嘱无效的案例不在少数…… | 遗嘱无效案例 .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赵某的父亲是个精神病患者,在他患病期间,曾立了一份遗嘱。经过治疗,他父亲的病情得到好转,和正常人一样了,但没有撤销或变更这份遗嘱。最近,赵某的父亲去世了,赵某认为父亲的遗嘱有效,因为父亲立遗嘱时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又没有立过其他遗嘱,则证明他认可这份遗嘱,所以应当按该遗嘱执行。赵某的兄弟却说在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是无效遗嘱,即使是他后来有了行为能力,遗嘱仍然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案例源自:找法网 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44189867/jdal/d175809.html) 遗嘱无效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哪些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呢?《民法典》第19条、22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0、21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赵某父亲患有精神病,订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存在行为能力受限的重大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 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呢?. 首先,有效遗嘱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次,遗嘱类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的基础上,还新增了“打印遗嘱”。各种遗嘱形式的生效条件在《民法典》中亦做了如下规定: 【自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立有数份遗嘱效力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那些事:这样立遗嘱竟然无效? “这么多种订立遗嘱的形式,我该选哪种更安全有效”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取消,还值得选择吗” “……” 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最重要的是确保遗嘱内容表述准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易产生歧义,也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难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即使《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鉴于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公证程序的严谨和规范,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强,仍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公证员的严格审查下,能够最大限度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避免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争议,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综上,遗嘱并非儿戏,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建议寻找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详细咨询和办理。 来源:公证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