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链接】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五)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