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方离婚前,已经退休并且按月领取了保险金或者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了养老保险金,这些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因为养老保险金的金额确定,离婚的时候一般平均分割。 概念解读 1、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一方离婚前,已经退休并且按月领取了保险金或者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了养老保险金,这些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因为养老保险金的金额确定,离婚的时候一般平均分割。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享有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是养老保险金还未实际的取得。 a.可预测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离婚时还未实际取得。 ①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退休,离婚前每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离婚后,还有一部分既定的养老保险金还未领取。 ②针对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在离婚时,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是相关部门还没有支付养老保险金,仍然还处于等待发放状态。 以上两种情形,养老保险金的金额是确定可计算的,实际取得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已。离婚时,可预测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按照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也就是平均分割。 b.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或一方还没有退休,也没有取得一次性结算的养老保险金,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已参与并交纳了养老保险费。以后养老保险规定的条件满足后,便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是领取的数额还未确定也无法计算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养老保险不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决方法 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