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网友咨询: 6月10日晚,刘如祥在丽水市黄村乡黄泥墩村一农家乐吃饭时,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开潭村的陈某发生争执,刘如祥的衣服被陈某扯破。当晚22时许,刘如祥将陈某叫至该市莲都区丽青路336号“有平小炒店”,要求陈某赔偿衣服未果,遂打电话给汪长军,叫其与汪某一起过来。汪长军、汪某赶到“有平小炒店”外与刘如祥碰头,刘如祥即朝正坐在其面前的陈某猛踢一脚,并扭打在一起,汪长军见状亦殴打陈某。双方被劝开后,陈某跑到附近的楼梯店门口拿来一根木棍上前击打汪长军,汪长军遂打开随身携带的弹簧折叠刀捅刺陈某,并刺中其心脏。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死亡。刘如祥、汪长军于同月12日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刘如祥、汪长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别人围殴我我捅死一个犯法吗(纠集同伴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 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刘怡君律师解答: 刘如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即让汪长军参与斗殴,致汪长军持刀捅刺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如祥直接引发本案,且在殴打他人时行为积极,汪长军系致死他人的直接凶手,均应依法惩处。案发后,刘如祥、汪长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刘怡君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