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孕期请病假,即保胎假,适用医疗期规定;“三期”不属于医疗期;但产前二个半月的产前假是否属于医疗期没有相关规定,参照工资支付规定中产前假与哺乳假的标准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