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婚姻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姻不仅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而产生的共同生活关系,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婚姻一旦产生效力,在男女间即时产生特定的约束力,对男女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是婚姻产生效力的形式效力。原则上,不登记,婚姻不产生效力。可是,请大家注意,不登记不产生婚姻效力,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法律对于特殊的未登记共同生活情况,还是承认其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的。 一、爱情不是婚姻,也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共同生活(不登记共同生活为什么只能得到法律上的有限承认) 爱情,是一种情感关系。爱情关系,对于当事人并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在爱情方面,你有爱与不爱的权利。还有爱谁不爱谁的权利。 尽管生活中移情别恋被视为一种违背道德的行为。但也有观点认为,跟随自己的心寻找真正的爱情才是真正的对爱情负责。可见在情感关系中,想要找到一个确定的是非标准是很难的。 情感关系的随意性,决定了其约束性质不会太强。人们不会因为单纯的情感关系而承担法律上的风险。人们不会因为单纯情感关系中的选择与决定,而承担法律上的风险。爱情作为情感关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也具备上述特征。 二、受到法律承认的情感关系,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在情感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生活的意思,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是男女间的情感关系,但一旦婚姻发生效力,产生的影响将会远远超越情感关系的范畴。 情感关系,对于当事人的约束性并不强。相对来说,单纯的情感关系并不对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产生法律上的影响。可是法律关系不一样,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对当事人产生较强的约束力。这也是人们追求成立法律关系的主要目的之一。 婚姻关系的形成,在男女之间形成了特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男女之间需要互相忠诚、患难与共、共同生活。在财产上也形成了共同财产制度。可以说,男女之间关系因婚姻而产生了全新的变化。 三、基于婚姻关系的重要性,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婚姻关系发生效力,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法律状态产生全新的变化。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种变化的意义是重大的。 如此重大意义的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进行一定程序性约束。否则,婚姻关系的形成过于随意,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法律的基本目的也无法得到实现。 在我国,结婚需要到民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登记。在登记过程中,男女需要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结婚登记,产生婚姻效力。这一过程中,男女双方随时可以改变决定,通过严谨的程序,也确保了男女双方对于缔结婚姻的这一行为的重大意义能够充分认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应当进行婚姻登记。一经登记,婚姻即产生效力。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目前是我国法定的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 四、不登记得到承认的特殊情况-事实婚姻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虽然对社会成员产生约束力。但法律也需要尊重历史,尊重业已形成的社会状态。在我国,事实婚姻是一种历史形成的法律状态。这种状态,不应因为法律的变更,就一律否认。故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于特定时期、特定类型的未登记共同生活状态承认其为事实婚姻。 我国现行规定主要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登记的同居生活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文图片来源于版权方,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公司、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方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