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要军人的同意,否则军人配偶想要离婚是非常困难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概念解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要军人的同意,否则军人配偶想要离婚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军人的配偶在军人没有重大过错的时候,想要离婚的,最好与现役军人协商一致,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如果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较好的,法院会与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劝解,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劝其维持和军人的婚姻关系。总之,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两人的夫妻关系的,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通常会通过军人所在的单位给军人做思想工作,取得现役军人的同意,双方才能离婚。 案例简介 建军在某武警部队服役,2002年5月在回家探亲期间与同村的翠花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较好。但是,建军服役期间甚少回家。2007年,翠花看上了邻村的男青年张男,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建军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 ①法院查明建军与翠花之间并没有感情破裂。 ②法院对翠花提起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但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翠花仍然坚持要离婚,而建军觉得很委屈并反对离婚。 ③法院调解无效后,认定两人并没有感情破裂,并且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于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解决方法 1.协商离婚 军人配偶在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时,要求离婚的,需要取得军人的同意。因此,军人配偶首先应该与军人一方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的,还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或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 2.诉讼离婚 第一步:向法院起诉 军人配偶可以向被告户籍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步:提交证据 收集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草率结婚的,婚后难以建立夫妻感情的;故意隐瞒有精神疾病的,婚后久治不愈的;一方存在其他的欺骗行为的,结婚弄虚作假的等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证据的。 第三步: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进行调解,关于涉及到军人离婚的案件也需要进行调解。法院会尽量调解双方和好,如果调解不成功的法院进行判决。 第四步:开庭审理 双方经过法院的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通过开庭审理案件。 审限: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6个月。 第五步:法院判决 ①如果现役军人一直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没有感情破裂的,法院将会判决不予离婚。 ②如果现役军人在审判的过程中,同意离婚的,法院可以就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和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