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约定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利润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 某、吴某与罗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曾某、吴某合伙承包某市公路和桥梁工程项目,罗某提供给曾某、吴某资金250万元,曾某、吴某同意罗某提供的资金只能用于该公路和桥梁项目,不得用于任何其他项目或挪作他用;无论曾某、罗某在此项目盈亏,在此项目结束时,均应向罗某支付利润120万元,共支付罗某370万元;此项目工程一切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曾某、吴某负责,罗某不负担任何责任事故。 公司合伙协议(实为借贷的合伙协议)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曾某、吴某与罗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书中约定“不管曾某、吴某在此项目盈亏的前提下,均应支付罗某370万元”、“曾某、吴某负责此项目工程一切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罗某不负担任何责任事故”等内容,实际涉及到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罗某虽联营投资,但以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回投资本金及支付利润为目的,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不构成合伙关系,投资中利润的约定实为借款利息的表述,故罗某与曾某、吴某的关系应是名为合伙联营,实为民间借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风险提示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要探究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想实现真正的合伙经营,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仅约定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法院将会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可以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作者介绍 闫惠,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专业领域:合同业务、劳动法律业务、公司业务、行政法律业务等。 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闫惠律师曾担任大型国企法务,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规操作、民商事纠纷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曾参与多起涉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为客户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就是对委托人最庄严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