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丈母娘小区的房子接近20年了,近期,她家的飘窗墙体部分脱落,外墙有渗水现象,找到物业说,需要启用维修基金才能维修。关于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丈母娘特意打车去咨询老王,房屋维修基金都放在物业公司的账户上,想怎么花都是物业的事,是真假?接到老王给我打的电话,哎,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我的丈母娘啊?来、来、来、赠人玫瑰手留余香,让刘哥给有缘的人来一起分享; 1、维修基金有谁保管? 2、业主是否有知情权? 房屋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都可以用维修基金吗) 3、哪些部位可以使用? 1、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其自行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也就是说,维修基金不在物业的账户上,物业公司无权擅自使用,也使用不了。 2、业主有知情权,那是肯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应定期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筹集情况在公示栏公示。如果发现有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随时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在未经表决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若未经表决擅自挪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挪用金额的2倍罚款。 3、哪些部位可以使用?依法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由专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由第三方侵权产生的维修费用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不能够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和改造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