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的孙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一家工厂上班。7月11日晚班时,她因突发脑溢血倒在生产线上,被连夜送往医院抢救。由于继续被花光,孙女士的女儿小丁向用人单位讨要赔偿。 用人单位却表示,孙女士属劳务派遣,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则表示,孙女士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只能通过补缴社保报销医疗费用来减轻医疗负担。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却因为未死亡而无法认定工伤。 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 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但前提是“因工作原因”直接受到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 具体到本案,孙女士突发脑溢血的情形不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也没有在48小时之内死亡,因此不适用该条款。不能认定工伤。 那么,本案中,孙女士就只能哑巴吃黄连吗?答案并不是的! 因为我国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孙女士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为其购买保险,这是保障员工在受到伤害时能得到及时救治的一份保障,但是我发现,孙女士的劳务公司显然没有为孙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没有履行法律责任。 我建议,孙女士的家属向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求助和反映。并且劳务公司应当为不为孙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