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CCTV法律讲堂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协议监护( | 民法典总则编)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而其中孤寡、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最引人关注。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用来破解养老困境,让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那么,什么是“意定监护”?什么人适用于这一规定?如何办理“意定监护”?往下看↓↓ 01 什么是“意定监护”?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在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可以看出,“意定监护”早在之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有所规定和体现,但具体实践中直接引用这一条的并不多,本次民法典编纂将这一规定纳入其中,更彰显了国家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视。 02 “意定监护”具体适用问题 1.哪些人可以选择“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自行选定监护人,但当前形势下孤寡和失独老人更需要“意定监护”,而保障老年人权益也是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 2.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老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确定人选,但是法官建议一定要谨慎选择,最好选择行为能力健全、品行良好且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或其他本人信得过的个人或组织。 3.监护人需履行哪些职责? 监护职责主要分为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两方面:人身监护方面可从身体照管与护理、出行交通安排以及处理身后事等事宜进行约定;财产管理主要涉及保管财物、处理保险事宜等方面。 4.“意定监护”需要哪些手续? “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确定,签订书面合同或授权委托书,来往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都可以,如果仅口头约定,是没有效力的。当然如果想要协议更加具备安全性和公示性也可采用公证的形式,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公证处都开通了协助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业务。 03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 “法定监护”规定在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其与“意定监护”的区别是:“法定监护”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法定监护人由法律直接确定范围并有相应的顺序。而“意定监护”的适用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人选由被监护人自行确定。 那么,“意定监护”和继承关系冲突吗? 不冲突。因为意定监护人并非继承人,老年人可与其监护人在协议中约定监护职责所需的开支和报酬从其财产中予以扣除。如老人有子女,其子女的继承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04 “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目前实践中许多公证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社区组织正担负着监督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的任务,但法律法规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仍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其良好运行并发挥实质性作用。 法官说 虽然老人有选定监护人的权利,但也并非因此免除其子女的赡养义务。“百善孝为先”,遵循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家还是要尽心尽力地赡养好自己的父母,才能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