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告知我不续签只能顺延至哺乳期结束,这种情况仲裁会支持续签么? 公司:哺乳期结束后,你就不用来了。 你:为什么? 哺乳期辞退(这种情况女员工要求续签) 公司:我们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 你:我希望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公司:何必呢?你刚生完小孩,事儿多,工作顾不过来,刚好可以全身心地在家照顾孩子。 你:可是我还在哺乳期,公司是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 公司:所以通知你,在你哺乳期结束之日,我们劳动合同终止。 好不容易兢兢业业,即将熬到劳动合同届满之日,不出意料,公司会续签合同,谁知一时尽兴中了大奖,怀了宝宝,不忍家庭偏失,于是乎,在战战兢兢的同时,更加努力的工作,希望能补足即将到来的产假、哺乳期间的工作空档,获得公司的肯定,续签劳动合同。 然而,现实总是残忍的。 女性员工怀孕哺乳,大多会被公司“弃而不用”,不是降职降薪,就是变相调岗,逼迫你离岗辞职。本案例,劳动合同届满期限遇上了哺乳期,公司直接通知女职员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满终止。可女职员希望续签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她能仲裁成功吗? 首先,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用白话说就是,你不找我,我不找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定情形,如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则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样看来,公司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其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没有义务必须要续签合同呢?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续签劳动合同,是在原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双方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前提是双方对此达成合意,不能一厢情愿。 但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弱势地位,为平衡劳资关系,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无过失,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的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同样应当订立。由此可见,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对续签劳动合同没有选择权,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应当签。 最后,具体到本案,女职员想要获得仲裁支持续签劳动合同,还要看她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第一次合同到期,还是第二次合同到期。如果是第一次期满,那么公司有续订合同的选择权,若公司不同意,你无法强迫公司续签,也得不到仲裁支持;如果是第二次期满,没有法定过失的事由,则只要你想继续与公司维持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答应,仲裁也会依法支持。 最后,女性员工,是广大劳动者的一员,也是特殊的一员,求职路上,女性员工因性别和身体属性饱受社会歧视和打压,其肩上承受的来自生活、家庭、工作的压力和责任,以及不公的对待远远高于常人的想象,而现在的女性职员已经觉醒,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能做到有理有据主张自己的诉求,合法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