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1、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4)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5)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6)有关告知事项。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 二、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我国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诉。所以,理论上又把这种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