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由人组成,因此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而企业是一个小型的江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劳动法》。 在文学作品里,最牢固的一个小型利益集团当属唐僧取经公司,但按照现代《劳动法》来衡量,作为“西天取经”集团的创始人唐僧可谓频频在法律边缘游走。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害怕的一件事情就是被辞退,孙悟空作为徒弟兼保镖,曾在三打白骨精时因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得杀生”这一条,私自处理有问题的人,被老板唐僧强行赶走,且一分钱赔偿都没有。 协商离职补偿标准(约定经济补偿金为0元) 如果是放在现代的企业管理中,老板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呢?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悟空所犯的是上诉第二条,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前提是这个规章制度是合法合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如果这个制度是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每天无偿加班2小时,那么是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意味着这一条制度是无效的。 如果这一条是老板针对个人临时加的,并未提前进行公示和告知,也是不做算的。“不能杀生”的规定在古代的道德和法律上,都是有依据的。 因此作为老板的唐僧可以解雇不守纪律的员工悟空,且不需要赔偿。但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应当在办理完辞职交接手续后立即支付。 与悟空情况有些类似的,是某公司保安张某。张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三年,每个月工资1800元。 他一直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只是天有不测风云,他遭遇了一次变故,腰部受伤,身体一直没有完全恢复,影响了工作效率。 因为身体原因,有过迟到和睡岗的记录,这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并不算严重,没有达到开除的程度,但公司还是提出了要和他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并不存在重大过错,公司属于无故解约,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依法支付相关赔偿金额。 也就是说,张某如果不愿辞职,要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应履行合约。若强行将其辞退,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最后公司和张某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工资、社保等的后续处理方案和正常的离职程序无差别,唯有一条引发了争议: 甲方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元。 离职后张某越想越不对劲,他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罚款和处罚措施,他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时间,按照《劳动法》应该补偿一个半月工资的两倍,也就是5400元。 虽然是协商离职,但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公司主动提出,没有考虑他的合法权益。 因此离职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他的诉求时候能得到支持呢? 一审和二审的法院一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被免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离职协议中“经济补偿金为0”这一条单方面免除了公司的责任,明显与劳动法相悖,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按规定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张某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晰,逻辑完整,举证充分,遂维持原判。双相奔赴的信任才是企业和员工良性发展的状态,法律从不偏袒任何一方,《劳动法》亦是如此。 无论是悟空还是张某,在其位,谋其职,遵守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也是作为员工应履行的义务。是金子到哪里都会发光,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永远不会过时。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