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大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卖一台大型机械设备,负责安装调试,交货验收投入使用后保留5%货款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在质保期内,A公司免费负责设备的修理保养,多次履行了相关义务。后B公司因新建厂房,该机械设备需要搬迁在未通知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下自行搬迁,搬迁后数据误差较大,未通知A公司要求校准检验,即自行投入使用,导致后期所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B公司为解决该问题,与案外人签订设备升级改造合同,对该设备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修复,并升级设备功能。质保期结束后,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质保金,B公司以A公司提供机械设备质量不合格,并出示与案外人签订设备升级改造合同所支出费用发票,要求A公司赔偿该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因此成讼,诉至法院。A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质保金,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财偿因修复设备所支出的费用。 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相关后合同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并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同样可能构成债务不履行,必须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合同履行终止后所伴随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包括协助、通知、保密、注意、说明、照顾、忠实、减损义务等,该义务不随合同履行的结束而结束,仍受相关时效、条件的制约,违反此约定义务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以上述案例为例,虽然B公司在质保期内享有免费维修保养的权利,但该机械设备属于高精密设备,新建厂房需要搬迁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要求A公司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而B公司在未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即自行搬迁,造成数据误差,未经重新检验调试即投入使用,导致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亦未履行通知义务即与案外人签订设备升级改造合同,自身具有重大过错,A公司不知晓该情况;同时,修理改造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未与A公司协商,故不应当由A公司承担。 而自身作为权利享有方未行使该权利的,则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不得再主张该项权利。在履约终止后如何避免产生不利情形,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也就是后合同义务所防范的。 后合同义务(未履行后合同义务有何法律风险) 1.后合同义务的确立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合同义务的范围还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依合同的性质和某行业、某领域进行交易的习惯来具体把握后合同义务的范围。在买卖合同中,对于耐用性的货物,一般会约定质保义务,货物完成交付后,主合同义务即已履行完毕,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磨损,在质保期内可以要求出卖人免费进行维修保养。质保期结束后,由于出卖人具备专业知识,对货物的性能有充分了解,并且在质保期内履行了维修保养义务,仍然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质保期后的服务条款,由出卖人提供专业服务,对货物进行维护,买受人以优惠价格支付人力费、材料费等。 2.企业要注重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即应对履行完毕后的合同义务做出约定,尤其是大型贸易合同,长期使用的消耗物,不仅约定先合同义务保证不会产生权利瑕疵,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仍要求相对方履行后合同义务,以保障自身权利,在相对方未及时履行义务时,如果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3.在保险合同中,会出现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保险人应当首先保证被保险人的权利,预先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获得赔付后,保险人即从被保险人处获得了代位求偿权,由于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亲历者,自身掌握重要资料,保险人要从第三者处代位求偿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配合。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付,保险合同即已履行完毕,被保险人配合保险人向第三者的代位求偿即是后合同义务的体现。 4.劳动合同中,企业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不得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技术秘密泄露给外界。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而竞业禁止协议则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同类竞争性的职业,违反协议约定的,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