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六上海将迎来10月机动车牌照拍卖,上月沪牌平均成交价89637元,而这块“最贵铁皮”的中标率仅为6%。 与此同时,更难的是外地牌照的办理也在全面缩紧,而市内道路对外地牌照车辆的限行时间也进行了延长。 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问朋友借车,甚至还有人铤而走险签下“牌照租借协议“,供他人买车……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别人开着名下车牌的车出了事, 作为实际车主有何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适用该法条要分三步走,首先是确定事故责任方。车主普遍需要担心的是本人所有的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的赔偿情况,若对方承担主要责任,那就不需要过分担心了。 其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法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对于交强险之外的部分如何赔偿呢? 12348值班律师,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金额的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若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不足赔偿,车主及管理员在有过错的情形下要承担的是与过错程度相当的按份责任,不是一种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哪些情况属于车主有过错呢?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是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 如果别人未经允许开着名下的车出了事, 车主不知情对赔偿有影响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2348值班律师陈锡亮认为,这里的“未经他人允许”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双方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的当事人(如家人、亲戚、朋友、关系很好的同事)之间发生的擅自驾驶。此种情形下,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虽然事先没有经过所有人的同意,但并不违背所有人可得知或可推知的意思,即若驾驶人向所有人请求,可以推知所有人不会拒绝。 这时,驾驶行为虽然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但并不违反所有人可得知或可推知的意思,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存在相似性,可以类推适用。 第二种是违背所有人意思的擅自驾驶。如陌生人进行的擅自驾驶,车辆的保管人、维修人、质权人等在占有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擅自驾驶等等。这些情形下,所有人对擅自驾驶行为并不知情,和驾驶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关系,驾驶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 这种情况同样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确立的基本规则,只是不同的擅自驾驶情形下,在认定所有人过错时会有所区别。 那么问题又双来了: 如果车被偷了出了事故, 车主的责任该怎么算? 在这种情形下,车主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那么问题又双叒来了: 如果是类似情形的受害者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一般是受害者先与侵权者进行初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一般包括驾驶员、车主、职务行为的,还可以起诉单位,最重要的是还要起诉保险公司。 受害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以下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