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实务中常见问题:1被害人直接委托鉴定,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直接将被害 人 (单位)在报案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出示;2同时委托二家以上的鉴定机构鉴定;3转委托,即非由侦查机关直接委托,而由第三方机构转委托;4委托人 (单位)不具有委托资格。出现上述情形,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审查鉴定委托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侦 (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常见问题:1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直接以派出所名义对外委托;2公安局下辖刑事侦查支队或经济侦查支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鉴定。派出所、刑事侦查支队等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并不具备委托 鉴定的资格。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即径直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相关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不一。部分法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直接排除相关鉴定意见,部分法院则直接采信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