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时代,如何规制算法歧视、防止个人信息与数据被滥用?在近日在线举行的首届“华东传播法与网络治理前沿论坛”上,多位相关业内专家指出,当前,对所有重要隐私信息的识别和使用都潜藏着重大的隐私侵犯风险,算法滥用等问题不但影响着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也给社会公平公正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对滥用算法处理个人数据进行立规和治理,尽快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细化认定标准,压实平台责任,建立算法综合治理格局。 算法技术,是一种依托海量内容、多元用户和不同场景等核心数据信息,进行自主挖掘、自动匹配和定点分发的智能互联网技术。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主任兼首席专家王春晖教授表示,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应用日益普及深化,算法的积极一面,就是给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注入新动能,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某些便利和效率;但是,算法服务也有消极的一面,如算法滥用、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负面的问题,不但影响着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也给社会公平公正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对滥用算法处理个人数据进行立规和治理。王春晖还提出“算法即服务”的理念,倡议要推动算法向上向善,让算法回归服务人类。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顾理平教授认为,隐私问题研究是持续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的“学术热点”,也是智媒时代的一种特殊媒介景观。讨论隐私保护问题必须要讨论数字化社会。在前数字化社会,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界限分明,隐私作为社会交往的介质也会有分享,但可以借助边界有效控制。但在今天,公私边界不断消融,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多样化的整合型隐私不断产生,隐私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他表示,生物特征的唯一性令生命体不可复制、生物特征的永久性成为生命体的存世符号、生物特征中包含着敏感信息,因此,对所有重要隐私信息的识别和使用都潜藏着重大的隐私侵犯风险。 数据安全包括哪些内容(算法综合治理格局待建立)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教授在演讲中重点谈到“算法推荐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他指出,直到现在如何认定算法推荐新闻平台的侵权责任这一问题仍然被学界广泛讨论。对于算法新闻的定位,学界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算法新闻推荐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另一种观点认为,算法推荐平台改变了新闻的呈现方式,属于内容提供商。对有关算法推荐的新闻平台类型进行划分,分别包括传统新闻媒体平台、新闻聚合类平台和商业社交媒体平台。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副院长门中敬教授提出,算法为治理现代化做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和挑战,尤其是对传统法学提出了新要求。他认为,作为一种决策工具,算法具有提高决策能力、降低决策成本和提升决策效率等作用,但也存在问题和挑战。例如,算法危及到个人数据和隐私,算法导致社会伦理丧失,算法黑箱引发社会正义感危机;算法自觉挑战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算法歧视消减差别对待的价值理念;等等。面对算法的规制困境,门中敬指出,现有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算法规制,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体系化不足,有关标准比较模糊等,相应的研究与政策应用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指出,去年下半年国家连续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推动了算法治理的深化。实际上,由于算法是互联网运作的基础,深化网络法治,一定离不开算法治理;算法治理一日不上正轨,就不能说有了完善的网络法治。此前2016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2018年的电子商务法,2021年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刚刚修订的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都对算法治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是建立算法综合治理格局的顶层设计。 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程乐教授认为,网络空间治理首先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原则是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安全至上,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因此,应当系统认识网络安全,其一是网络安全的整体性;其二是网络安全的动态性;其三是网络安全的相对性;其四是网络安全的协同性。程乐提出,算法一方面生成技术,同时如何治理算法也需要技术本身以技术来制技术。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建设的立法环节,应当保证基本的法律规范建设,同时要努力提高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本次论坛以“算法时代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为主题,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络与数字法治研究院、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提供学术指导。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党委书记肖金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法学院院长吴飞等近70名学界代表与会,论坛还围绕算法治理与治理算法、数据治理与平台责任、智能技术与新兴权利、智能传播与数字版权、网络信息的协同治理、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等话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 END - 整理|法治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