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静澄 张德荣 陈雪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不能对驳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
一、2013年8月,宏昌公司与润和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由润和公司负责代建沙漠大酒店项目。润和公司又与安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康公司实际承建该项目。
二、之后,宏昌公司股东奚茂年、胡庆忠分别成立宏伟公司和同安公司,宏昌公司与润和公司签订的上述《委托代建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至宏伟公司。同安公司曾支付部分案涉工程款。
三、因润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安康公司起诉至喀什中院,请求判令润和公司支付工程款,同安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喀什中院经审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四、同安公司不服,向新疆高院上诉,主张一审认定工程款数额有误。新疆高院认为,同安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一审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同安公司没有上诉的权利,最终裁定驳回上诉。
五、同安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以驳回上诉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案因驳回上诉裁定不属于申请再审的范围,法院对同安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
上诉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当上诉人不具有上诉权、上诉超过上诉期、上诉的对象是不能上诉的裁判、上诉状不符合规定时,当事人的上诉会被驳回。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审判的行为。当案件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不具体、有仲裁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上诉裁定并不在此列,人民法院对驳回上诉裁定的再审申请不予审查。
一、上诉不同于起诉,驳回上诉裁定也不同于驳回起诉裁定,二者在字面上差距不大,但意义相差甚远,当事人应当注意区分,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驳回上诉裁定则不能。
二、同时应当注意,撤回起诉裁定与撤回上诉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延伸阅读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案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宏昌棉业公司委托金汕润和公司负责代建麦盖提县沙漠国际大酒店、沙漠公寓、建材市场、物流中心及附属工程项目。金汕润和公司又与安康兴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安康兴华公司承建金汕润和公司代建的麦盖提县宏昌建材市场工程后,因金汕润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安康兴华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同安房产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后,同安房产公司的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作出了完全列举式规定,其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本案中,新疆高院作出的驳回上诉裁定不在上述可申请再审的裁定书之列,故同安房产公司因针对(2019)新民终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于法无据。因此,对同安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麦盖提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裁判观点一
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案例1: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焦颜、李文强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2)辽14民再3号】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焦颜诉请系基于与李文强签订的《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裁定驳回焦颜的起诉不当,本案应予审理。
裁判观点二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案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诉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因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案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系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本案二审裁定并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故五芳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三
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案例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赢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并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申979-993号】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而本系列案的裁定是属于按当事人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依照上述规定,该类裁定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畴。因此,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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